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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品收检
检品收检由技管室按规定统一办理,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再由技管室及时分发至各科室,收验人签字。
二、检品检验
1、检验科室接受检品后,应首先核对检品名称、批号、编号、数量及技管室引用的检验标准。
2、检验人员应科学公正地履行其检验职责,抽验检品应在30天内完成、送验检品在25日内完成,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有确切原因并经技管室核查后报告所长同意,未核查同意而延期的,要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检验人员操作应规范,应按照本所《质量管理手册》规定的检验工作程序进行。
4、对于检验不符合规定或属边缘者的检品,应由本科室内的检验人员相互复核,特殊情况由所长指定人员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5、为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及保密性,检验人员不将其检验结果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泄露及外传。
三、报告书的书写要求
1、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应长期保存。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填写检验卡,做到数据完整、书写清晰、用语规范、结论明确。
2、填写报告书的检验记录时,检项应按药品标准中的顺序排列,每一个检项填写完毕,应作出明确的项目结论。
3、每一检项的操作应详细记录,全部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修约应准确。
4、凡是使用了仪器的应注明仪器型号、校正等相关操作(如使用分光光度计时,需注明型号、空白吸收、狭缝、波长等;使用溶出仪还需注明时间、温度、转速等,以此类推)。
5、对于报告书底稿,应简洁明了,不写数字符号(如A、≤、≥等)。附:报告书底稿格式
6、对抽验检品下结论时写“本品”,对送验检品下结论时写“本样品”,“复核意见”栏应统一写:“经复核,同意其检验结论。”涉及到的药品标准年限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1995年版二部。
7、报告检验记录页和报告书底稿由检验人员书写,核对人签字并签署复核意见后,由计管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8、对于报告书书写不规范或有差错者,由计管室返回科室重新填写,并记录在册,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
四、检品留样
1、检验完毕的检品必须留样,留样检品由计管室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2、检验人员在检验报告书完成后将剩余检品归还计管室,不得私自留用。
3、科室因工作需要调用留样期内的样品,由使用人提出
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调用。
以上检验工作程序于1999年3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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